渾然天成診所-隱私權政策
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說明及同意書

渾然天成診所(以下稱本院)為執行醫療保健及其相關業務,本院得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於下述用途,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規定,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,告知下列事項:

一、本院於執行下列特定目的時須蒐集您的個人資料:

  • 醫療保健服務、全民健保、勞保、農保及其它社會保險業務、傳染病防治、衛生行政、學術研究、社會工作、供血服務、網站衛生教育、醫療新知發佈、救護車服務、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、醫學研討會、其他諮詢服務、衛生教育傳單、醫療教育訓練、醫療業務之推廣、信用卡業務、依法律明文規定必要時處理與使用您的個人資料。

二、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:

  • (一)個人基本資料:
    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護照號碼、病歷號、電話、手機、電子信箱、地址、性別、生日、國籍、家庭情況、職業、學經歷。
  • (二)醫療保健資料:
    身高、體重、血型、吸菸史、飲酒史、檳榔食用史、旅遊史、疾病史、過敏史、家族史、用藥史、手術史、職業疾病、意外紀錄、意外或其他事故情形、醫療報告、電子影像、身心障礙種類、檢驗結果、治療與診斷紀錄、性生活、醫療諮詢項目及相關項目資訊、家庭情形及書面文件之檢索。
  • (三)聯絡人資料:
    聯絡人姓名及與本人之關係、電話及地址。

三、個人基本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
  • (一)期間:
    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的存續期間、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、及依本院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期間而定。
  • (二)地區:
    中華民國及個人資料當事人聯絡電話、地址所在國家。
  • (三)對象:
    本院、中央事業衛生主管機關、醫院所屬衛生主管機關、執行法定職務公務機關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、保險公司。
  • (四)方式:
    以信件、Email、簡訊、電話、傳真、院訊及其他通訊方式聯絡及通知。就醫及追蹤聯絡/通知、寄發通知、身份確認、醫療衛教、診斷書之寄送、關懷及滿意度調查,法律明文規定必要行使與執行法定義務通報。

四、依個資法第三條之規定,當事人經本院蒐集個人基本資料後,得行使下列權利:

  • (一) 您得向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,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並惟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  • (二) 您得向本院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,惟依醫療相關法令,您僅能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為本說明之第二項第(一)點(病歷號除外),並需填寫個人資料修改申請表。
  • (三) 本院因執行業務須保存您病歷的個人基本資料,故不得請求刪除。您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醫療保健資料。

五、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:

  •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若您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之相關個人資料時,本院將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。

六、緊急聯絡人之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與利用方式:

  • (一) 蒐集告知:請您明確告知聯絡人本人,您於本院留有他(她)之個人資料。
  • (二)利用方式:遇醫療緊急狀況無法聯絡您時,本院將洽聯絡人告知緊急情況。